现代市场经济含义
现代市场经济,简单说即政府给予更多、更大、更强干预的市场经济。在资本主义早期的自由市场经济阶段,政府也有某些干预,但一般只限于较小的范围。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作用已不限于维持法律和秩序,而是在很大程度上介入国民经济的生产、分配和流通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即采取宏观调控的措施,成为推动与调节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政府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主要有:
(1)通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收入政策控制总供求的变动,保持总供求的平衡。
(2)通过建立国有企业来调整产业结构,推动基础产业的发展。
(3)通过调节国民收入再分配过程,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争取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4)通过政府投资和消费,支持科学研究和新兴产业部门的发展。
(5)通过制定有利于提高本国商品的国际竞争能力的进出口政策和各种中长期计划,引导国民经济的比例协调和发展方向。
总之,政府的干预是市场机制的补充和完善,而不是否定和代替。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机制仍然是资源配置的基础,经济运行必须遵循市场自身的客观规律,政府的干预、调节和计划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市场经济的不足。
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生
从历史的角度考察,现代市场经济是在自由市场经济基础上产生的。进入二十世纪后,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迅猛发展,自由市场经济的局限性日益明显,经济危机的破坏作用更加严重;垄断的产生,特别是1929――1933年震撼世界的资本主义经济大危机,从根本上动摇了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制度,以罗斯福“新政”和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为标志的国家干预主义政策和理论应运而生,自由的市场经济开始被有调节的市场经济所代替。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出现了革命性变化,生产的社会化程度大大提高,各部门、各地区以及国际间的经济联系更加密切,政府对经济运行的干预进一步加强,计划的作用明显增大、同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资源问题、环境问题等更加突出,人类生存的条件问题面临严峻局面。这些都要求政府和国际社会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统一协调,加强计划性。因此,建立现代市场经济成为必然要求。在当今世界上,现代市场经济有多种模式,如英美实行有调节的市场经济、法国实行有计划的市场经济以及北欧实行的福利主义模式等。我国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现代市场经济。
现代市场经济的五大特征
(中国经济时报 2003年7月16日)
市场经济有好坏之分,并不是只要实行了市场经济,资源配置就可以自动优化,社会福利就可以自动增加。尤其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原来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在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中,如果搞得不好,很容易陷入不规范的、低效的市场经济当中而难以自拔。根据世界各国的经验,运作规范和有效的市场经济体制一般具有五个共同特点,即独立的企业制度、有效的市场竞争、规范的政府职能、良好的社会信用和健全的法治基础。
从目前世界各国的经济体制现状来看,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占绝大多数,但真正实现繁荣经济目标的,都是建立起规范和有效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许多国家虽然长期实行市场经济,但至今仍然在不规范和低效的市场经济中苦苦挣扎。由此可见,市场经济也有好坏之分,并不是只要实行了市场经济,资源配置就可以自动优化,社会福利就可以自动增加。尤其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原来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在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中,如果搞得不好,也很容易陷入不规范的、低效的市场经济当中而难以自拔。根据世界各国的经验,运作规范和有效的市场经济体制一般具有以下五个共同特点,即独立的企业制度、有效的市场竞争、规范的政府职能、良好的社会信用和健全的法治基础。
一、独立的企业制度
独立的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而企业是最主要的市场主体。
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通过分散决策和价格机制实现资源配置。分散决策的好处是每个企业都可以利用它们所得到的信息进行决策,从而避免了计划经济难以克服的信息难题。但要实现分散决策,企业必须要有充分的独立性,否则分散决策无从谈起。从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来看,独立的企业制度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企业拥有明确和独立的产权并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二是企业有充分的决策权,能够根据市场信息的变化自主决策;三是企业对自己的决策和行为负民事责任。这三个方面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明确和独立的产权不仅是市场交易得以顺利进行的基础,也是企业进行投资和贸易活动的动力源泉,是形成有效的企业治理结构的前提。如果产权不明确,或得不到有效保护,独立的企业制度不可能真正确立。同样,企业拥有自主权和对其决策的后果负责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如果企业的决策常常受到外来干预,它就不可能也不应当对其决策的后果负责,反过来,如果企业不能对自己的行为后果真正负责,拥有决策自主权就是危险的。现代经济研究的成果充分说明,市场机制不仅是一种资源配置手段,更是一种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决策者对其决策后果负责,对决策者既是约束,也是激励。
改革以来,伴随着非国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国有企业的改革,我国的独立企业制度得到一定程度的发育,但与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一是国有企业改革尚未取得突破性进展,大多数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工业集团、四大专业银行等还不是真正独立的市场主体。国有资产的产权明晰问题和建立有效的产权实现方式的问题也没有完全解决。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建立只是从形式上解决了国有产权的分散行使问题,更大和更为艰巨的任务,是如何保证将国资委建设成为一个真正的权利和责任相对等的履行出资人权能的机构,而不是变成一个只有权利而不对其决策后果负责的行政单位。二是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受到各种来自企业外部或明或暗的干预和制约,企业决策自主权有待进一步落实。三是对产权的侵害事件屡屡发生,保护产权的法律环境有待完善,尊重产权的社会意识也有待形成。四是如何形成有效的使企业对其决策后果负责的机制也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难题。破产制度是最为有力的市场约束制度,但这项制度在国有经济领域的实施已经大大走样。同样,由于国有企业改革滞后,有效的产权约束没有形成,制定一部规范的、覆盖全社会的《破产法》也面临许多困难。
二、有效的市场竞争
竞争是市场经济有效性的最根本保证。市场机制正是通过优胜劣汰的竞争,迫使企业降低成本、提高质量、改善管理、积极创新,从而达到提高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的结果。但竞争必须有效,否则也很难取得良好的效果。从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来看,有效的市场竞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竞争必须公平;二是竞争必须相对充分;三是竞争必须有序。
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要求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政策平等对待不同的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获取、享受法律保护和政策支持等方面,为各类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在人员流动、就业选择、职业培训、劳保福利等方面,为劳动者创造平等的竞争机会。公平的竞争环境意味着机会的公平,而只有机会的公平才是实现社会公正和经济效率相统一的有效途径。
保障竞争有效性的另一个条件是消除阻碍企业进入和退出市场的各种行政性和经济性障碍,保证竞争的相对充分。行政性障碍主要是指由于行政权力造成的市场垄断,比如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而经济性障碍则主要是由于某个或某些企业规模过大、市场集中度过高造成的市场垄断。两种垄断虽然性质不同,但都会损害竞争的有效性,都需要采取措施加以消除。另外,对于有效竞争而言,企业的自由退出与自由进入同样重要。如果竞争的失败者由于各种行政的或经济的障碍不能自由退出,也会严重损害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最后,有效竞争必须是有序竞争。有序竞争首先要求有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游戏规则”,这种规则既包括正式的法律、法规,也包括非正式的行业规范、国际惯例等。同时,市场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这样的规则,为此,必须严格制止欺诈、造假、低价倾销和价格卡特尔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从目前我国的市场竞争情况来看,与比较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相比,可以说在上述三个方面都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比如,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之间、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之间、本地企业与外地企业之间等的不平等竞争问题还没有完全消除;在企业设立或退出市场方面,还存在各种繁琐的行政审批和不必要的进入门槛;各种违法违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量存在,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的有序性;而由于各种或明或暗的行政干预或政策障碍所导致的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不仅严重影响市场的统一性和有效性,也是产生腐败的重要根源。
三、规范的政府职能
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政府与经济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离不开政府的作用,但政府的作用不能过大,其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否则,如果政府任意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同样会损害民间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能够成功促进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规范的政府行为通常被称为“良政治理”或“有限和有效政府”。良政治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政府的职能通过法律得到明确和恰当的界定。在规范的市场经济当中,政府的作用主要不在于替代市场的作用,而在于增进市场的作用,也就是主要通过制定和执行规则来维护市场秩序,保持公平竞争,为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很好解决的问题,政府就不必插手,而通过市场机制不能解决的问题,政府则必须负起责任。在需要由政府发挥作用的地方如果政府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同样会损害市场机制的正常作用。根据这样的原则,需要政府发挥作用的领域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制定并执行规则,包括产权的界定与保护,监督合同的执行以及公正执法等。二是进行宏观经济的总量调控,进行收入再分配,防止收入差距过大,维持稳定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三是提供公共产品。
第二,民主和透明的政府决策程序。政府职能的正确行使不仅要求政府只做该做的事情,而且要求决策正确,尽量减少失误,而正确的决策又依赖于正确的决策程序。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决策所依赖的信息和专业知识越来越复杂,仅靠少数领导者的个人智慧很难保证作出正确的决策。考察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决策,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重大决策不仅要经过专业人士的充分论证,而且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特别是被规制对象的意见。通过法律或法规形式规定的政府决策程序也可以起到监督政府行为,减少随意干预和减少腐败的作用。
第三,政府权力要受到法律的有效约束。由于与其他市场主体相比政府具有天然的优势,因而必须通过法律对其干预经济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否则独立企业制度和自由交易就难以得到保证。法律法规必须对政府干预经济的内容、方式、权限等作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尽可能详尽的规定。如果法律规定了过多的政府不应有的干预经济的权力,或者法律留下的空白太多,或法律条文过粗留下的弹性过大,赋予政府过多的自由裁量权,都会导致政府对经济的过多和随意的干预。政府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事,其行为也必须处于立法机关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
第四,有效制止政府官员腐败。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严重的腐败是导致低增长、低收入水平的重要因素。腐败会给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代价,是导致不规范、无效和坏的市场经济的最主要因素。腐败不仅会大大增加市场经济的交易成本,而且会构成市场准入的壁垒,损害有效竞争环境的形成,败坏政府的声誉,降低政府有效管理市场经济的能力。因此,能否有效制止腐败现象的蔓延关乎我国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成败。
四、良好的社会信用
诚实守信在任何时期对于任何国度、任何民族、任何体制都具有普遍的价值,不诚实守信,不勤勉敬业,任何一种游戏规则都难以正常运转。但对于现代市场经济而言诚实守信尤其重要。这是因为,与传统市场经济的交易方式主要是现货交易,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不同,现代市场经济的交易方式主要是信用交易。信用交易的出现和发展克服了时间及空间的分离对交易的限制,从而大大扩展了市场交易的范围。但信用交易的基础是交易双方的诚实守信,否则不仅交易的成本会大大上升,而且交易的广度和深度也会受到很大影响。尤其值得重视的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低成本的电子商务将会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但如果没有良好的信用作基础,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会受到很大的制约。
在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诚信对于企业来讲不仅意味着较好的信誉,更意味着更高的竞争优势。通过严格履行合同,企业不仅能够赢得客户,而且能够树立良好的品牌。对供应商的诚信能够使企业赢得供应商的信任,从而获得较好的供货条件。而对债权人和投资者的诚信意味着能够以较低的价格获得更多融资的能力。特别值得指出的是,良好的信用基础和文化是现代企业制度赖以正常运作的基础。如果董事们不能很好履行其对股东的诚信义务,如果管理人员不能诚信敬业,如果内部人总是以虚假的信息欺骗投资者,现代企业制度即使形式上建立了,也不能真正发挥作用。
各国的发展经验还表明,与市场主体的诚实守信相比,政府的诚信更为重要。政府政策的透明和可预见,政府严格履行其对社会的承诺,不仅直接影响社会信用的状况,而且能够增强其他市场主体的信心,为良好社会信用的形成起到示范作用。
目前我国的信用状况不佳,会计信息失真,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拖欠货款,逃废债务,金融诈骗,不守职业道德等等,已经到了非下大力气治理不可的地步。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能否形成良好的信用氛围,不仅关乎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也关乎我国改革的成败,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改善我国社会信用状况应当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努力。一是增强各类市场主体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大宣传和教育的力度,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文化传统。同时,要鼓励和促进企业建立有效的信用和风险管理机制,增强风险防御能力。二是要尽快建立社会化信用信息服务体系,努力改善信息不对称情况。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有效的社会化信用信息服务体系,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金投资设立各类征信机构,并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政府的作用主要在于通过立法对征信行为进行规范,促进政务信息公开,而不宜直接设立和经营征信机构。政府要率先垂范,做诚信的榜样。三是要加大失信行为的成本。法律法规要加大对各类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要使不守规矩的人不仅无便宜可占,而且要吃大亏。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在一些发达国家人们之所以普遍重视个人信用,并不仅仅因为他们有较好的诚信意识和道德水平,更重要的是他们知道不讲信用要吃大亏。信用体系的形成与经济发展的阶段有关,建立诚信需要有一个过程。我们已经看到一些好的苗头,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不仅开始重视诚信建设,而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相信只要思想重视,措施得力,持之以恒,必然会收到效果。
五、健全的法治基础
从各国经济体制演变的历史经验来看,一个国家能否真正实现从传统市场经济或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变,关键在于能否真正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法治基础。这是因为,正如上文所述,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而竞争离不开规则,离不开法治。没有好的法治环境,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市场竞争的有效性、政府行为的规范性和市场秩序的有序性都将缺乏根本的保证。因此,从根本上讲,现代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多种多样,只有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现代市场经济才是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富民强国的有效途径,这是近现代经济发展历史中的一条重要经验,值得我们认真吸取。
作为现代市场经济基础的法治主要包含三层含义:
一是法的内容符合基本的或公认的正义,特别是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法治环境的健全并不意味着法律越多越好,更为重要的是法律是好法而不是恶法。如果法律不是对产权和公平竞争进行有效保护,而是过多地限制经济主体的自由,那么这样的法律越多,对市场经济的危害反而会越大。许多国家法治环境不健全,不能为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条件,并不是因为它们没有制定足够多的法律,而是因为其法律不符合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甚至是与市场经济的要求背道而驰的。好的法律需要有好的立法程序来保障,这不仅要求具体的立法过程公开、透明,更需要比较健全的民主和宪政基础。
二是法是至高无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治”国家中,所有的公民个人、公民团体和政府机构,都必须遵守法律,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任何个人或机构,不论其地位和社会背景如何,其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制裁。
三是法律得到公正执行。这不仅需要有健全的司法体系,而且需要全社会良好的法治观念和守法意识。相比而言,这一点是最难的,因为法律的制定毕竟有国外成熟的法律可供借鉴,而好的司法环境却只能通过自己的努力才能实现,好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观念更需要经过长期的宣传、教育、培养以及实践才能建立起来。
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十五大又提出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为建设以法治为基础的现代市场经济奠定了理论基础。这些年来我国法治建设的步伐加快,特别是在立法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同时必须清醒看到,目前我国的法治状况还远远不能适应发展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法律体系不健全,许多对于市场经济有效运作非常重要的法律,如《破产法》、《反垄断法》等至今还没有建立;在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中,也存在诸多过时的、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规定,比如对企业设立规定过高的资本金要求,过多限制企业经营范围等,需要尽快根据情况的变化作出调整;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不公等问题严重存在,独立和公正的司法体系也有待完善;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和守法观念,更是健全法治环境的基础性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
以上是当前世界上运行规范且比较有效的市场经济体制所具有的一些共同特征。从各国经济体制的变化历史来看,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不仅是一个不断完善和演进的过程,而且在不同国家和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也表现出明显的特殊性。我国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需要研究和借鉴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所具有的共性的东西,更需要根据我国的实践进行不懈的努力和探索。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研究报告》之三,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课题组,课题负责人:谢伏瞻 刘世锦)